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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MM2003/12/24 15:21:20
请问入伙费的收取项目中,煤汽管道2300元,可视门铃1500元,合理吗?
经纪人   2003/12/25 9:36:09
附一下文章供参与: 关于收取额外入伙费法律问题的研究结果:发展商入伙时收取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费用,应属不合理、不合法收费。 分析如下: 1、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另外,《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第 八条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发展商不得向业主收取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煤气、电、水等初装费/开通费,因为这些费用均已经纳入房价之中,属于房屋配套设施。 但有另一种说法,认为如果双方在预售合同中明确列出需要另外收费的例外。因为按照民法及合同法规定,双方自愿约定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 2、我认为,即使有约定也是无效的,其违反了《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并且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发展商与业主签定相关协议,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显示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价格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已于1998年5月1日起生效。商品房价外收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开发商不该多收款项。如果多收,我们也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另,《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 第十七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费) ,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二) 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 ,改为交价外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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