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业界资讯 > 地产新闻
《珠海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听证
2018/11/23 16:48:34 来源:珠报融媒

11月22日,珠海市住规建局举行《珠海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今后,在珠海进行商品房租赁需要先备案。同时,规定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关注焦点


1 将实现租赁房源网上备案


《办法》规定,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除宾馆、酒店、招待所、办公、商业外,已进行不动产登记并进行租赁的住房。


《办法》规定,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属地镇(街道)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建立健全本市的租赁住房信息管理机制,将人口(含家庭)、住房等基础信息纳入本市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和租赁房源网上备案、房源网上筛查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


目前,以我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基础搭建的政府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正在试运行。相关部门将制定《珠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2 租赁关系成立或变更之日起30天内须申报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出租的相关信息,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住房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等。


如果是中介机构居间促成住房租赁合同成立的,该机构应当按月度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相关出租信息。


3 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办法》对出租房的居住安全、居住空间、居住面积均提出了具体规定。属违章建筑或违章改建的;不符合住房结构安全、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均不得出租。


此外,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住房,原住房的间是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4 提供居住面积须达人均15平方米


同时,出租人要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套内空间面积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该《办法》对承租人也有相关规定,如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占用、堵塞、封闭进出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住房用途等。


释疑


备案有何益处?可保障“租购同权”


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了备案制度后,将提升对住房租赁人群的公共服务水平,非珠海市户籍的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


相关税务部门可贯彻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样,住房租赁的职能部门可以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信用系统。


据介绍,下一步珠海还将对投诉日益增多、正在兴起的二手房民宿加强监管。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