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业界资讯 > 地产新闻
珠海“绿化条例”鼓励参与绿化建设 居住类绿化用地 面积不低于35%
2019/11/12 11:30:23 来源:南方都市报

        新颁布的《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针对珠海园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的制度规则不够系统和清晰,执行中随意性较强的主要问题,进行具有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旨在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和保障政府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公共绿地主要树种不得随意变更




  “绿化条例”共五章五十四条,除总则、附则外,主体内容分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三章。设定了社会认捐认养、绿地范围控制线、永久绿地、工程质量责任制、保修养护期、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损害园林绿化禁止行为、绿化垃圾处理、公共绿地等级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细化了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绿地占用、树木修剪迁移砍伐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绿化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值得注意的是,“绿化条例”规定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绿地建设标准,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竣工验收材料备案等制度。




  擅自降低绿化用地指标从严处罚




  “绿化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对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用地指标,居住类不低于35%;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不低于30%;商业服务业类不低于20%;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同时,“绿化条例”规定,针对擅自降低配套园林绿化用地指标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条例从严设定罚则,规定按照未达标园林绿化面积基准地价的五倍处以罚款。




  条例对擅自占用绿地、损害园林绿化以及修剪、加固、迁移和砍伐树木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还细化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