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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并不仅仅等同于财产权~
2007/5/29 18:02:16 来源:正顺地产
“重庆最牛钉子户”建筑已被拆,杨家坪孤岛消失。至此,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告一段落。

最牛的钉子户案落幕了,笔者为当事各方在现行法制下的理性而致敬。但是在整个事态中,把住宅权等同于财产权而加以处置,却让我如鲠在喉。

住宅权并不仅仅是财产权。住宅虽然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但是,住宅权却涵盖了公民政治的、社会的、人身的等各方面的权利。将住宅权等同于财产权,是一种误读。

这样的误读,从钉子户案发生时人们对于物权法的期盼开始。物权法之保护住宅,仅仅从住宅的财产属性开始,而住宅权涉及到人身、社会、政治方面的权利,却不能由物权法保护,而应该由其他法律所保护,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就是由刑法所保护的,非法侵入者将会面临刑事指控;而住宅正常使用之必须的水电不受妨碍,又是由民事侵权法所保护的,侵犯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公民在住宅里独立有尊严的生活之涉及到的隐私等诸权利,同时又是宪法所保护的。

事实上不独这样的个案,在很多的拆迁纠纷中,始于公民的住宅权受到侵犯,而终于公民的财产权补偿的事件还很多,住宅中其他的权能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也就导致了很多野蛮拆迁者,在“我有的是钱我怕谁,大不了赔钱”的心态下做出了很多让人匪夷所思的事,如断水断电、威胁恐吓,等等。这些都是仅仅将住宅权视为一种简单的财产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人权的具体体现。

最牛的钉子户案中的财产权利得到保护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切不可满足这样的进步,因为,住宅权中其他更重要的权能并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而这正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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